保修條款


1. 本公司提供1年產品保修服務由送貨日期起計,本保修條款所規定的保修範圍將適用於閣下購買的產品。

2. 當根據本保修條款提出任何申索時,閣下必須提供發票正本。

3. 有關特定產品的保修規定
3.1 Kyocera 打印機或多功能打印機並提供“1年自攜保修” ,則閣下需要自攜產品到Kyocera香港地址提供保修服務。就香港地址提供保修服務的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半﹝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3.2 如客人要求”上門保修”, Kyocera香港會收取上門保修費用。Kyocera香港保留權利在其認為合理和適當時就所提供之保修服務收取費用。
3.2.1 如Kyocera香港認為閣下通知的地址處於香港偏僻地方或在離島上;
3.2.2 如該產品處於Kyocera香港代表在無其他工具或設備輔助的情況下未能方便觸及。
3.2.3 閣下需致電客戶服務熱線預約安排。如打印機保養期已屆滿,Kyocera香港將在上門保修或自攜保修之同時收取檢查費。檢查費包括收送打印機費用(只適用於上門保修),並將於該打印機的維修費中扣除。維修費用欠款則於送機或取機時付清。在不影響上述的情況下,Kyocera香港保留權利在其認為合理和適當時就所提供之保修服務收取費用。

4. 於保修期內及在正常使用該產品的情況下,閣下可就該產品因材料和工藝而引起的缺陷享有免費的維修服務及零件更換服務(“維修工作”)(正常耗損除外);而在下列情況下,Kyocera香港將就是否對維修工作收取服務費或不進行維修工作行使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作最終決定:
4.1 未能出示有效相關發票的情況(但能夠證明該產品在免費保修期內的除外);
4.2 損壞是由於該產品被改造成與其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所標示的結構或規格不同而引起的;
4.3 因使用非Kyocera生產的零件/配件而導致的損壞;
4.4 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指引使用、維修、保管該產品(在規定環境以外使用該產品導致的損壞,包括但不限於超過工作負荷、不適當電壓、電流、電磁、公眾電路的異常變動等);
4.5 產品因意外造成的損壞(包括但不限於震盪、衝擊、碰撞、入水、入沙);
4.6 因在非Kyocera香港或授權維修代理店或用戶自身進行修理、改機、分解、清潔而造成的損壞;
4.7 發票上未記載或塗改購買日期、產品型號或產品編號;
4.8 發票上記載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上的記錄不符;
4.9 使用非Kyocera原裝耗材(碳粉盒、廢粉盒、感光鼓等)(不論損壞是否因使用該非Kyocera原裝耗材引致);
4.10 因使用盜版軟件而造成的損壞;
4.11 使用過程中感染病毒而造成的損壞;
4.12 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損壞;
4.13 因閣下的疏忽或錯誤使用該產品而引起的,或該產品於非由Kyocera香港負責運送途中而導致的損毀;
4.14 該產品並非由Kyocera香港或其授權經銷商所供應;或
4.15 該產品、其配件及零件已停產。

5. 該產品的配件或消耗品不在保修範圍內。保修不包含以下各項:
5.1 所有配件、消耗品或選擇性物品包括但不限於碳粉盒、感光鼓、廢粉盒、連接電線、外殼。(Kyocera香港保留更改消耗品、配件及選擇性物品清單,而毋須事先通知的權利);
5.2 軟件、韌體、光碟、用戶手冊及有關的安裝;
5.3 在屏幕上顯示的死點符合Kyocera的產品規格上限;
5.4 影像感應器的更換 (生產過程中的因素除外);
5.5 產品和影像感應器的清潔;及
5.6 附貼於產品上之液晶螢幕保護貼。

6. 如該產品或其任何部份經非Kyocera香港員工以任何形式修改、竄改、更改、變換或維修,本保修將自動取消;而Kyocera香港將對有關保修的取消擁有最終決定權。

7. Kyocera可能會在檢查、維修或更換零件過程中重新設定產品至原廠設定而不事先通知,所有被更換的損壞零件均屬Kyocera之財產,不獲退回。

8. 如產品不能被修理或該型號已停售或在其他情況不再供應,Kyocera可依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以近似的型號替換。

9. 責任
9.1 儘管本條款另有任何其它規定,Kyocera香港將毋須對該產品使用者或任何第三者就任何損害、損失、賠償(除了人身傷害和死亡外)或因其技術員、員工或獨立承辦人之任何作為、遺漏或疏忽,導致其未能根據本保修條款內所列明及延伸之責任進行保養服務而承擔責任。
9.2 閣下需就該產品所提供之服務、送遞及使用而引致之直接或間接的賠償、損傷及虧蝕(包括連帶損失、利潤虧蝕、損傷或賠償)承擔風險和責任。
9.3 Kyocera香港根據本保修條款應承擔之責任僅以該產品之替換價值為限。

10. 此保修條款僅適用於該產品原購買者,並不伸延至任何第三者。Kyocera香港有權將本保修條款下之權利和責任轉至或授予任何在香港與Kyocera香港有聯繫的公司。

11. 本保修條款下的服務僅在該產品收送至Kyocera香港指定之服務中心後方被履行,除非該產品的保修服務包括第6 條下的現場維修或免費上門收機及送機服務。對於在偏遠地區提供現場維修或免費上門收機及送機服務可能徵收額外收費。

12. Kyocera香港並不對該產品之任何保險承保範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13. 在香港購買的產品之保修條款於屆滿期(包括原有於發票上列明之免費基本保修期)後,可通過繳付由Kyocera香港訂定之續期費延長期限。Kyocera香港可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任何保修條款。

14. Kyocera香港保留一切更改或取消以上任何保修條款及其有關安排的絕對權利而毋需另行通知。

15. 若本保修條款於應用上具有不清晰或疑問之處,Kyocera香港保留終止本保修條款之權利。

16. 如有任何爭議,Kyocera香港保留最終決定權。

17. 本保修條款將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作詮釋及受其管轄。除該產品擁有人外,任何人士並無權行駛任何保修條款。

 

(本中文版只供參考之用,如本中文版與英文版內容不符,一概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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